日前,新疆卫生计生委出台《远程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3项远程医疗管理制度,以推进全疆远程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推动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据介绍,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通知,同意在新疆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为推动此项工作,新疆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远程医疗医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必须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合作目的、条件、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自治区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受邀方会诊专家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专业5年(含)以上临床经验,近3年未发生过医疗责任事故;专家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批同意,提交“新疆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申请表”,经自治区远程医学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纳入自治区远程会诊专家库。(房秀芳 晁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