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时称出口28000台,上市时却披露仅为37台。4月16日,五封公开信送达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及相关部门———
如果不是上市,也许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奥)的纠纷就此便划上了句号。
然而,事情的发展总是无法预测,事件的转折也颇赋戏剧性。
4月8日,设在丹阳的“鱼跃医疗”开始网上申购,申购代码为“002223”。鱼跃医疗也因此有幸成为2007年春节后,发审委首度开张接待的新股。
但令鱼跃医疗没想到的是,甫一上市,就陷入一个极为被动的境地——被指造假。
一组相差甚远的数字,成为北京亚奥再次认定鱼跃医疗造假的突破口。
2005年招投标时,鱼跃医疗提供了2.8万台制氧机的销售出口数字,而在2008年的招投说明书中却称:“2004年出口制氧机37台。”相差达756倍的数据,不仅将两年前那场“尘埃落定”的官司和一些鲜为人知细节一并拖出——鱼跃医疗曾是轰动一时的“财政部首次败诉案”的第三被告,原告为北京亚奥。
与此同时,涉及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也被重新提及。
面对媒体争相报道《鱼跃医疗被曝造假上市》,4月12日晚,鱼跃医疗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长达五千余字的澄清说明。
“鱼跃医疗的澄清正好说明他们承认了造假。”北京亚奥总经理胡利生说,“4月16日我们给证监会的五个部门送去了公开信。”
纠纷始末
在这里,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北京亚奥和鱼跃医疗之间的纠纷,以便对“财政部首次败诉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事情当从2005年说起。
2005年6月15日,网上发布财政部委托中化公司就政府采购“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信息。鱼跃医疗以及北京亚奥等企业参加了其中第16包———医用制氧机的投标。
这也是“非典”后,我国投资114亿元的中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之一。
“当时参加投标的公司一共有4家。除了我们和鱼跃医疗,还有浙江龙飞集团和沈阳新松维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胡利生说。
7月18日,中化公司公布鱼跃医疗和浙江龙飞集团中标。
也正是从那时起,在制氧机行业中“名不见经传”的鱼跃医疗“跻身国内制氧机主流市场。”
由于怀疑鱼跃医疗的生产资质,“开标当天下午,我们就写了一份质疑材料给招标公司,认为鱼跃医疗不具备投标资格。”胡利生说。
之后的7月20日,北京亚奥正式向中化公司书面质疑鱼跃医疗的投标资格。
7月26日,中化公司作出答复称: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经过严肃评审得出。并确认鱼跃医疗入围符合规定。
北京亚奥并不满意这个答复。8月4日,向财政部投诉,请求确认鱼跃医疗不具备投标资格。
9月15日,财政部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鱼跃医疗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确认北京亚奥投诉无效。
这个结果让北京亚奥颇为失望,坚持认为鱼跃医疗存在“明显造假”行为。于是,北京亚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后,财政部维持了原处理决定。
2006年2月10日,北京亚奥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宣判财政部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就是轰动一时的“财政部首次败诉案”。与当年的“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可以说是“姐妹”案。
而财政部,作为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投诉事项的部门,两度成为被告。这也是两起案件备受关注的主要原因。
几个月官司下来,面对处理结果,胡利生感到失望之余,仍不甘心。
他认为,鱼跃医疗的造假行为,给北京亚奥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事隔一年多,也就是2007年9月30日,北京亚奥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理鱼跃公司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中标一案。
“但是直到现在,一中院也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北京亚奥副总经理李永平拿出诉讼书给记者看。鱼跃医疗也在澄清说明中称:“本公司至今尚未接到法院传票。”
之后,北京亚奥发现鱼跃医疗开始筹备上市,而招投说明书中关于2004年制氧机出口37台的说法存在“明显造假行为”——与当年投标时所提供的出口制氧机数额相差756倍。
2008年2月22日,北京亚奥给中国证监会发出了举报材料,之后于3月28日和3月31日,又发出了两份补充材料。
“但证监会一直没有回音”。李永平说。
诉讼的代价
4月16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后街一条极窄的小巷里,记者找到了北京亚奥。如果不仔细找,很容易误认为这里就是一院普通的平房。
北京亚奥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研制制氧机。在胡利生的记忆中,已经不知道多少次参加制氧机招投标、中了多少次标了。但2005年参加降消项目的投标,让他和北京亚奥的员工至今仍记忆犹新。
“如果不是鱼跃医疗在招投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有问题,这个官司我们真不想再打下去了。”胡利生显得有些无奈。
“几年的官司让我们已经精疲力尽。你也看到了,我们就是个小企业。”北京亚奥副总经理李永平说。
在胡利生看来,之所以坚持到今天想法很简单:“仅仅是想通过正常途径对鱼跃医疗的虚假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他们的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而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期望能有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政府采购环境。”
这场官司对北京亚奥的影响,胡利生用了四个字:“一言难尽!”
“当初我们简单地认为,只要中化公司或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这个问题不难查清楚。但结果却是鱼跃医疗在评标结束后不断地补充材料,证明它符合要求。我们又没有办法取得新的证据。事情就这么一步步走到今天了。”
更让胡利生和北京亚奥员工没有想到的是“这个事情会越卷越大”。
熟悉招投标的人都知道,投标历史对于参加投标的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同时,因为供应商维权,而“得罪”采购人或在行业内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会给投标公司之后的投标带来不利。北京亚奥之后的投标过程也印证了这点。
“这个官司结束后,我们去其他地方投标,一些评标专家在询标时表示,你们的产品那么好为什么上次是鱼跃医疗中标了?”胡利生有口难辩。
“财政部、卫生部、招标公司我们都得罪了。这些都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重要单位。”胡利生说,“对我们的企业来说,直接的损失可以计算,但间接的损失真的无法估算。这件事的确对我们影响太大了”。
“走到今天这一步,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走了。”胡利生说,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还是不停地复制以前的诉讼过程,还是得到同样的结果。
而现在,让胡利生颇感无奈的是,结果“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损失,也已经无法弥补。
律师质疑招标公司法律资格
不止北京亚奥有着这样的遭遇,当年“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以败诉收场。
类似的事件折射出,在投标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利益集团和公权力,一些小企业不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审查鱼跃医疗的主体资格的招标公司,是一家中介机构,而不是公权部门。这是法律的巨大缺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表示。
目前我国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尤其是国家巨额资金的投资,负责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的大多数属于社会中介的招标公司,作为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人,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没有公权力审查供应商资格的。
但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由招标公司审查供应商资格。一旦发生争议,为避免涉案,招标公司通常不愿意或不会积极自动提供其他供应商的证明材料,除非这些证据对社会中介机构有利;而中国目前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没有建立有效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落标供应商在权利救济方面非常不健全。”谷辽海说。
“正如鱼跃公司与亚奥公司的争议,国家财政部和法院都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进行证明。从客观方面来说,原告不可能提供特别有效的证据。”
法律赋予了供应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同时,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履约也在同步进行着。
北京亚奥与鱼跃医疗的争议也是如此:“官司还没打完,合同就开始执行了。”李永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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