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了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内容: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对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工作。
《通知》提出,对地方处理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督办的主要情形包括: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导致人员重伤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严重损失的案件;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较大,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的案件。建立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因违法行政引发的重大案件一票否决制度。
《通知》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机构实施计划生育监督后,应当依法按程序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和人员提出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