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金伟)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明确,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学校在食品采购、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信息。
新《规定》明确,存在违反新《规定》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新《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