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新办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并答问。
梁万年介绍,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
他介绍,截至今年4月底,31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其中16个省份全面推开,分别有287个和255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工作,整个覆盖人口约7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梁万年指出,“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从伦理学的角度界定就是容易危及生命、导致死亡的疾病,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就是费用太高的疾病,从医学角度界定就是基层看不了,必须到大医院去,找专家,要做手术等等。不同的角度界定不一样。
他指出,我们推行大病保险是按照费用来界定的。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但是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了,就认为这个病是大病了。肿瘤是大病,可能一个普通的慢性病,一次性费用不太高,但一年累计的费用就很高了,就认为它达到大病标准了。同时,也明确要求,推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同时,梁万年指出,大病保险在前几年的试点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仍然较重,为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合力发挥托底功能。
为尽快让全体的城乡居民从大病保险这项制度中多受益,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的负担要有效减轻,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