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北京市近14万名社会救助对象从今年10月起,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减收住院押金并提供出院即时结算。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完成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应结清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各区(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费用结算前,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
《通知》规定,民政部门要与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与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责任义务等,并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政部门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将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据介绍,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