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8月1日起实施。《办法》新增“周转金”、“调节金”制度,将有望让医院不再“赶病人”。
《办法》明确,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按“年人均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
据悉,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以外的其他疾病(以下简称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定额”“床日平均费用定额”“医疗服务项目”“总额预付”等方式结算。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定,在全市年度总额控制目标中用于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控制额度内预留不超过10%作为调节金,用于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清算。
记者注意到,医保经办机构还要在社会保险年度第二个月,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的统筹基金月平均申报费用为基数,按AAA级100%、AA级80%、A级60%的比例一次性预付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并于社保年度末一并清算。对信用等级未定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不预付周转金。
关于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总额控制指标依据其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的住院人数、人次人头比和调整系数等三项指标的乘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