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全民医疗保障系统分为国民健康保险和医疗给付事业。两者基本覆盖了全体国民,2007年年末,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覆盖韩国96.3%国民,其余3.7%以基础生活保障对象等形式编入医疗给付事业制度。
尽管医疗给付事业和国民健康保险对象不同,但两者均由健康福利部、国家健康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审核评价机构运营和管理。
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凡在韩国居住的国民均为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它包括“参保者”和“被抚养者”。参保者有两类,一是职工、雇主、公务员和教职员全体人员等企业(单位)参保者,二是地区参保者。被抚养者主要指主要依赖企业(单位)参保者维持生活的没有报酬或收入者。
全民筹资体系
筹资是健康保险非常重要的课题,韩国现行的保险费征收体系根据参保对象不同有所区别。雇主具有交纳企业(单位)参保者保险费的责任,具体比例为50%由参保者负担,50%由雇主负担。
企业(单位)参保者依据收入标准缴纳保险费。韩国国民健康保险企业(单位)参保者的月收入额下限设定为28万韩元,上限设定为6579万韩元,当月收入小于28万韩元时仍按28万韩元计算,大于6579万韩元时依然以6579万韩元计算。
在健康保险合并之前,鉴于法定准备金积累率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财务状况呈现稳定的情况,企业(单位)医疗保险不断降低保险费率,以减轻参保者的负担,平均保险费率从1986年的3.57%,降到1995年的3.03%。后来随着财务状况的下滑,政府开始逐步提升保险费率,到1999年为3.57%。
健康保险合并以后,从2000年7月开始,向企业(单位)参保者征收保险费率为2.8%,其中公务员、教职员保险费率为3.4%,从2001年1月开始企业(单位)及公务员、教职员参保者保险费率一元化,均征收3.4%,后期不断调整,到2008年1月为5.08%。
地区参保者保险费以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的性别、年龄作为征收因素。当家庭收入超过500万韩元时,核算课税收入和财产等征收要素作为计算健康保险费的基本依据;当家庭收入低于500万韩元时,核算财产、生活水平、经济活动参与率等征收要素作为计算健康保险费的基本依据。
因为各征收要素不能表现为直接收入金额,因此在核算这些征收要素后,作为保险费征收分数,再乘以保险费换算金额。
地区参保者保险费按家庭征收,家庭成员具有共同承担交纳保险费的责任。如果参保者欠3个月以上的保险费,会受到相应处罚。
除了参保者自行缴费部分,政府也会支援一部分减轻参保者负担。从1998年实施地区医疗保险开始,为减轻个体经营者等地区居民的保费负担,国库支援一部分保险费和一部分运营保险事业所消耗的管理运营费。2002年根据《健康保险财政健全化特别法》,对地区参保者的保险给付费用和健康保险事业的运营费,国库支援40%;为了确保顺利促进国民健康增进事业所需财源,而专门依法设立的国民健康增进基金,支援10%。
从2007年开始,国库支援年保险费预期收入额的14%,国民健康增进基金支援年保险费预期收入额的6%。
“实物”与“现金”给付
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给付,分为保障医疗本身的“实物给付”和以偿还医疗费为内容的“现金给付”两种形式。其中实物给付是基础,2007年,实物给付金额为24.4万亿韩元,现金给付金额为0.19万亿韩元,分别占99.2%和0.8%。
实物给付是针对参保者和被抚养者的疾病、负伤、出生等的疗养给付和健康检查。其中疗养给付包括诊察、检查、药剂、治疗材料的支付、手术、其他治疗、预防、康复、住院、护理、转送。
健康保险参保者或被抚养者因疾病、负伤、生育等到医疗机构疗养时,一部分疗养费用由健康保险负担,另一部分需要由本人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参保者或被抚养人住院自付诊疗费总额的20%,门诊则根据疗养机构的类型,参保者或被抚养者需自付30%~50%的诊疗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韩国政府为了扩大健康保险的保障性,对65岁以上群体和在基层就医的参保者实施更多的优惠,减少其负担比重。
同时为了减轻家庭用于儿童医疗费的负担,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未满6岁的儿童在疗养机构住院,由健康保险负担全额;门诊治疗时,仅需交纳成人费用的70%。
健康检查是为了实现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对参保者和被抚养者进行免费诊断的服务。健康检查分一般健康检查、癌症筛查以及婴幼儿健康检查。一般健康检查的对象有企业(单位)参保者、地区参保者的户主、40岁以上的地区参保者及40岁以上的被抚养者。癌症筛查是在一般检查的基础上对有必要检查的人群进行筛查,具体对象由健康福利部决定并公告。婴幼儿健康检查则主要为不满6岁的参保者及被抚养者服务。
除了疗养优惠,国民健康保险还在某些情况下为参保者提供现金给付,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用具给付费、本人负担额补偿金、本人负担上限制等。其中医疗费是针对参保者或被抚养者因不得已的原因没有享受到疗养优惠的情况下,对参保者或被抚养者支付医疗给付相当金额的现金给付。例如参保者或被抚养者在医疗机构外的场所治疗疾病、疗伤、生育等。
残疾人用具给付费是残疾参保者或被抚养者购买用具时支付相应的费用,目前其给付的类型范围共77种,给付金额水平为基准线范围内购买金额的80%。
本人负担额补偿金是指当参保者或被抚养者在一定期间内在医疗机构得到医疗给付后,本人缴纳费用如果30日内超过了120万韩元,国家健康保险公司会将超过金额的50%退还给参保者或被抚养者。
但是由于本人负担额补偿金的给付水平对高额、重症疾病患者保障水平有所欠缺,政府为了减轻过重的诊疗费负担,防止家庭破产,强化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障性,从2004年7月开始实施本人负担上限制。即诊疗费中本人负担的费用总额6个月内超过300万韩元时,超额部分由健康保险公司承担。2007年自付费用上限制降为200万韩元。随着本人负担上限制的实施,本人负担补偿金制度退出了韩国国民健康保险。
本人负担上限制以事前适用方式和事后返还方式两种形式运营。前者实际上属于实物给付方式,后者属于现金给付方式。
事前适用方式是当患者在同一个疗养机构继续住院并且诊疗费中本人负担额在6个月内超过200万韩元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最多只收取患者200万韩元,超出部分由疗养机构经健康保险审核评价机构的审查,从国家健康保险公司得到相应费用。
但是如果患者在多个疗养机构诊疗门诊或住院治疗,且在单个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本人自付费用不满200万韩元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事后返还的方式。患者需在各疗养机构分别交付本人负担金,国家健康保险公司通过核算6个月间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本人负担金的总累计额,当超过200万韩元时,会向患者通报情况,把超过金额支付到患者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