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新农合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巩固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这一荣誉,持续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90元。继续优化统筹补偿方案,确保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政策范围住院费用报销比75%以上,实际报销比65%以上;全面动态监测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报销比不低于70%,推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60%以上。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统筹区域内改革、病种全面覆盖”的要求,推进门诊、住院支付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费用和患者首选门诊治疗。加强医疗机构“四合理”检查,定点机构补偿范围外医药费市级不超过总费用的10%,县级不超过8%;住院率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5%,中心卫生院不超过8%,市、县级医疗机构和市、县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不超过6%,专科医院不超过8%。配合省、市推进异地结报信息化建设,完善即付结报工作,方便参合农民异地结算报销。
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全力巩固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覆盖率100%成果,推进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分别达到50%、35%以上。积极推进基药中国制造、四川制造,抓好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基层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药品上网采购率分别达100%、98%,30日内以县为单位集中支付率100%。加强药品采购、配送和集中支付各环节的监管,保障基本药物规范采购、及时供应、安全有效。积极协调、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目前,按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实施分类,县政府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同时,进一步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成果,探索和建立县、乡药占比制度,协调财政、发改、新农合、医保等部门(单位)完善多头补偿机制,建立药品供应价格机制,将县级公立医院门(急)诊诊查、住院护理及住院诊察等费用调增部分纳入新农合、医保补偿范围,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