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并将于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远程医疗服务,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等项目。
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和人员设施等条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远程会诊系统应当满足高质量数据的标准化采集、传输、读取,尽可能与医院信息系统整合、集成,要与应急指挥系统视频平台互联,方便突发事件信息传送。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未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山西”、“全省”及其他指代、暗含全省或者跨省含义的名称。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组建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库,负责对各地远程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辖区三级医院,设立本市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中心承担对辖区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质控、培训以及相关指导和协调工作,定期进行远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