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被称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上正式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多项全新的制定设计让人耳目一新。这是我市率先制定的统领医疗服务全局的地方性法规,力图系统性地破解医患矛盾等难题,为全国立法提供经验。
卫生支出不低于地方财政的8%
“投入不足是医疗资源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我市卫生支出仅占地方财政支出的6.2%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政府地方性财政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高于全国6.7%的平均水平。
除了资金,医疗用地也将得到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医疗用地纳入城市规划,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经批准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规重建。重新建设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明确医疗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
《条例(征求意见稿)》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以补充公立医疗机构的不足,并作出两项制度创新。第一,全面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都可在深圳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外国的法人可以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形式在深圳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同时,取消筹建批准,这意味着社会办医的门槛降低了。
第二,明确医疗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这为给社会办医疗机构今后进行股权转让、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与此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立项、医学继续教育、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评审及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
允许医师在特区范围内多点执业
允许医师在特区范围内多点执业是此次立法的重大创新之一,以解决医疗市场资源流动不畅的问题。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地点在深圳外的《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深圳市医师协会备案,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卫生部门不承担医患纠纷调解
医患纠纷如何处理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自行协商,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深圳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种。其中,患者及其近亲属选择前两种解决途径的,医疗机构应当参与。
当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是我国各地处理医患纠纷常用途径,不过,这种做法在此次立法中被明令禁止——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立法调查中,患者普遍对这种做法不信任,认为容易“医医相护”。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管理缺陷、执业过失、职务侵权或者发生医疗意外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患者或其继承人予以赔偿。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数额不会直接表现为医疗机构的损失,医患双方都将更理智地看待纠纷,减少恶性事件发生。
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
《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监督力度,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分别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时,予以警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并通过考核;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24分时,应当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36分时,应当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4分时,予以警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8分时,应当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6分时,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针对频频发生的伤医事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加强对医护工作者的保护,明确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或者伤害、侮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