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山法院根据立山区检察院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大明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书。据悉,这是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以来,立山法院作出的首个强制医疗决定,也是我市城区内法院做出的首个决定。
据介绍,去年5月,大明在立山区水源街某水果摊前手持镰刀、宝剑闹事,被害人小伟(化名)上前将其手中的镰刀、宝剑抢下扔掉,之后大明离开。可当小伟与其他人唠嗑时,大明趁其不备,用匕首将小伟扎伤。今年9月,大明又手持一把卡簧刀,来到水源街某门点内,向被害人小方(化名)索要钱财,小方未给跑到店外,大明追出店门外,并对小方实施殴打。后经鉴定,大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值发病期,属于无责任能力人,需系统抗精神病治疗,严加看护以防发生意外。
立山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大明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大明强制医疗。
那么,对哪些精神病人可适用强制医疗?立山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强制医疗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其次,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只有经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能力,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第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强制医疗的目的并非惩戒和制裁,而是对被强制医疗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同时也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如果其丧失了积极危害社会的能力,如已经严重残疾等,就不必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据法官介绍,我市第一例强制医疗决定是海城法院发出的,大明这起案例是我市四城区内首次启用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