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药品采购范围必须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海南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挂网。由生产企业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加成后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价后进行交易,及时结算,阳光采购。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同时,鼓励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通知》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加快推进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常用低价药品从生产、流通、库存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的药品生产供应信息系统,定期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重点监测易短缺药品原料和制剂生产供应情况,及时分析研判药品供应保障形势,做好供需衔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