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县级公立医院补偿将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办法》明确,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也将通过三个途径予以补偿:一是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二是通过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三是按照统筹算账、综合核补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负责补齐,州(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为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办法》提出,应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据了解,补助分为经常性补助、政策性补助、专项性补助和引导性补助。《办法》明确:经常性补助即采取按编制、按床位、定额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医院运行经费给予补助,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补助方式;而政策性补助则主要是对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项目、指令性工作任务和部分专科医院等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