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州市职工参保人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就医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小点”),1家为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大点”),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不受选点限制。
具体如下:
1.在2015年3月31日前已选“大点”而未选“小点”的参保人员,仍可在“大点”记账结算,但只能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55%)结算,且在选定“小点”前不可变更“大点”。
2.2015年4月1日起,新办理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员必须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选定“大点”的选点手续。
3.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在1个社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点。但如参保人员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变动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点的,可到广州市医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4.经“小点”确认参保人员需转诊至“大点”或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小点”办理转诊申请后30日内,在“大点”就诊时可按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45%)结算。未经“小点”转诊的,虽可直接在“大点”就诊,但必须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55%)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