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全球,对药价的管制无处不在,区别只在于直接管制的手段多还是间接管制的手段多。
宣称自主定价的英国,对企业利润率有着严格的控制。其2014年新版药品价格协议中,又增加了对药品销售额增长率的控制,其管制力度比起政府定价只强不弱。
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淘汰机制。政府的职责在于建立市场、维护秩序,保证公平竞争。购销双方直接交易是市场行为,算不上是市场机制。采购方集中用量,销售方为卖出产品而竞争,性价比高者胜,劣者被淘汰,这种促进竞争的格局才是市场机制。在全球工商管理领域,物资采购逐步从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发展,反映的正是市场机制的作用结果,因此强化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符合市场机制。
在支付价层面,相关部门之间如何协作将决定今后药价形成的具体模式。支付价在中国的实施可能存在着一些预想不到的风险。在目前可参照的国际成熟模式中,基本上都是医院不开设门诊,全科医生不负责卖药,支付价针对社会药房实施。但在中国,其政策对象主要是医院,医院将如何与支付价博弈也存在诸多变数,管理难度增加是必然趋势。
药品领域汇集了患者、医生、药师、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利益。在经济领域,药品的商业价值远远超出一般商品,行业利润率在各产业门类中始终名列前茅,同时制药业还和技术创新紧密联结,政府在决策时会有更多顾虑。但在卫生领域,药品只是治疗疾病的手段之一。相比经济领域,中国健康主管部门始终是弱势部门。弱势部门主管经济领域的热门产品,在迫切需要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显然难以持续。
欧美国家,药品领域政府主管部门大多只有2~3个,主要是卫生、药监、社会保障。药监部门多数是卫生部门下相对独立的二级机构,依法行事,不因行政级别低而遇到执法障碍。此外,社保基金、独立的专家委员会或技术评估机构作为非政府机构参与管理。但在我国却形成了卫生、药监、发改委、工信、商务、产权、社保、中医药等众多部门并行管理的格局,很多本应该由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能被纳入政府体系,既不应该又做不好。理顺药品行政管理体系,有着国际上规范的参考目标模式,但在执行中却困难重重,与经济发展处于低水平、依法治国体系尚不成熟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