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社部获悉,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于近期印发《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提出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积极、自主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除原有文件(《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的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至少选择1家公立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并明确提出“两个允许”、鼓励探索实行年薪制。
此次《通知》提出,要结合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以及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长期激励。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同时,《通知》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通知》明确,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并与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通知》强调,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2017年1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