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近日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提出2013年4月将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
报销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到“十二五”期末,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方案》规定,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将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性筹资标准为25元 /人。由各市(州)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按规定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州)级统筹;大病保险对参保(合)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高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8000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