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8月11日发布关于11批次酒类和调味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49号)。
2015年2月~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酒类和调味品共211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酒类8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5批次;调味品123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6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吉林农大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大红有机干红葡萄酒、农大红全汁山葡萄酒、农大红山葡萄酒3种产品检出不得在酒类产品中使用的防腐剂脱氢乙酸钠;昆明市官渡区太平跃达酒厂生产的松子露酒和长沙木果果木酒厂生产的丹参鹿龟酒检出品质指标酒精度不达标;安徽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菇老抽(酿造酱油)和淡口鲜(酿造酱油)2种产品菌落总数超标;德州堤口牧歌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不达标,地方监管部门核实该产品为假冒产品;上海唯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粉金属铅超标;云南卓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滴香食用调味油(酱香型)检出不得使用的抗氧化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重庆多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生抽(酿造酱油)菌落总数超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吉林、上海、安徽、山东、湖南、重庆、云南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述7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调查整改情况需于8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12家大型企业进行了抽检,抽取的样品检验全部合格。这12 家企业是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宝鼎酿造有限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莫高葡萄酒业。
本次抽检的酒类主要包括葡萄酒和配制酒。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葡萄酒》(GB 15037-200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铅等重金属、二氧化硫、氰化物等其他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品质指标等20个指标,共抽检酒类88批次,覆盖19个生产省份的55家企业。其中:
1.抽检葡萄酒62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3批次。
2.抽检配制酒26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2批次。
附表:
本次抽检的调味品主要包括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食醋、配制食醋、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鸡粉、沙拉酱、液体调味油及鸡精调味料。
抽检依据是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调味品中铅、砷等重金属,黄曲霉毒素B1等真菌毒素,氨基酸态氮、总酸等品质指标,以及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指标等39个指标。共抽检57家企业的123批次产品。其中:
1.抽检酿造酱油、配制酱油57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3批次,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菌落总数。
2.抽检其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7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铅。
3.抽检液体调味油4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4.抽检鸡精调味料2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
5.抽检酿造食醋、配制食醋45批次,鸡粉6批次,沙拉酱2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