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披露,甘肃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
甘肃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4年合并实施。在此基础上,甘肃制定意见,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对医疗救助的对象,《意见》做出了合理的界定,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在资助标准上,甘肃提出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意见》还提出,要进一步规范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在规范住院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甘肃省级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额度。
另外,甘肃还提出要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2016年1月1日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将扩大为50种。在确定救助标准时,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同时,甘肃将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救助病种范围等方面,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发挥医疗救助保障对防贫、脱贫的重要作用。
对医疗救助程序,《意见》强调要严格规范,确保救助公平公正。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