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的订立、履行等行为,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明确在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条件,确定服务协议订立要求。医药机构可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要求,依照自身资质及服务能力,提出纳入协议管理的申请。
医药机构申请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订立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通过组织专家评估或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等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信息系统、人员配备、经营状况、内部管理等。
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订立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协议的医药机构,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分为两类:
一是统筹基金支付。省直参保人员在此类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服务协议规定支付。
二是个人账户支付。省直参保人员在此类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医药服务资源配置、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分别在医疗机构协议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