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删除了原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执业医师在任一地方行医,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规定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执行。
个人未经许可开办医疗机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删除了原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
但同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决定》,《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鼓励医生自由执业 非法行医仍受监管
相关人士认为,这个改变应该是要针对那些有执业医生资格的医生,想出来单干但是又没有能力开办医疗机构,鼓励他们自由执业,对医生来说是一种减压、松绑。
但并不是说医生非法行医就不受监管了。只是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人行医不属于非法行医,可以不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但可能还要接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