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4月1日起开始执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和《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并开始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这是北京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责由质监部门划入卫生行政部门后,首次由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管理。
新规明确备案范围
在上述两个办法中,对企业标准备案范围明确,即仅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其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二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而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
(三)适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另外规定中指出,北京市不制定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些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新规出台更方便企业备案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办理、逐步到位的工作模式。一般食品备案受理由区县卫生监督所承担,受理地点在区县的统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后由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将备案材料移交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备案,备案后由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向企业发放备案凭证。
2013年4月1日之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备案。但按规定需要重新备案或注销的除外。
建立企业不法行为信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后,将会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供公众免费查阅、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一旦发现企业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弄虚作假的,除注销备案外,还将向社会通报其弄虚作假行为,并把企业的不良不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开展跟踪评价,根据跟踪评价结果,适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纳入修订立项计划。
北京市卫生部门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