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器官移植的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线。如何保证器官移植获取与分配的公平、公正、透明?17日,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负责人在“第二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培训暨人体器官移植政策培训会议”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明确要求,具有器官移植资质165家医院,将强制使用人体器官移植分配与共享系统。
强制有器官移植资质医院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
“《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是要强制165家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及有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cd)的医院使用卫计委的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综合评价处参与《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工作的杜冰告诉记者。
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国器官移植逐步走入法制化、规范化。2010年,原卫生部制定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的核心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研发了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同年,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在全国多地进行试点。
“现在我国逐步减少对死囚器官的依赖,以后器官移植更多是来自活体器官、器官捐献者,但是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已经试行了两年,为了器官移植的效率、安全、公平,《规定》中特别提出,将对未使用系统吊销医院器官移植资质。”杜冰说。
器官移植分配是否公平一直是公众担忧的问题,杜冰介绍,依据之前已实施的器官移植政策,《规定》中明确指出,器官捐献应当符合医疗需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器官获取组织不参与器官分配,系统根据信息自动进行器官分配。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研究中心主任王海波介绍,系统包括潜在器官捐献者识别系统、器官捐者登记及器官匹配系统,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系统,所有器官捐献者的信息都录入该系统,系统会根据每位患者的病情、等待时间等因素,给予动态的评分,得分高的由系统自动分配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
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服务范围不能重叠 表现不佳将被取消资格
器官移植中,opo组织承担获取捐献器官后,通过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将器官进行分配与共享,然后进行器官移植,完成最后科学登记的工作。
opo组织成员主要是由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护士、其他医务工作人员组成。进行签署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捐献器官获取工作。他们工作的标准主要是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神经科的医生进行脑死亡的判断,重症医学的帮助维持病人一般情况,急诊科的医生能够帮助发现潜在的供体等。
此前媒体报道的发生在安徽合肥一家医院的“许宝:遗体之争”事件曾轰动一时,一位原本自愿将自己走后的遗体捐献的器官捐献者,因为“争抢”二字,最终只捐献了自己的角膜。由此事件人们再次思考,opo组织服务范围到底该怎样划分,以怎样的标准获取?
杜冰介绍:“以前有的移植医院没有建立opo组织,现在《规定》中要求每个省都要建立一个或多个opo组织。其服务范围不得重叠,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服务范围覆盖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划分opo的范围最重要的原则是,opo组织对器官的获取也由省级卫生厅根据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划分,不能‘吃大锅饭’,不得超范围工作。”杜冰说, opo服务范围与自身发展程度,技术水平及医疗服务质量相关。依据地区人口及移植需求数据分析结果,及监管部门对opo服务质量的评估,opo服务范围将会被动态调整。做的好会给予鼓励,连续一段时间不开展工作或表现不佳的opo,其服务范围将被取消。
另外,杜冰介绍,器官捐献协调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负责积极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参与医学评估与维护器官捐献的功能等六项职责。这些人员需要通过培训、考核,并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册系统中登记注册,才可上岗。卫计委也会在《规定》刊发后,公布器官协调员名单。
《规定》明确卫生机构监管职责
“这项《规定》明确了人体器官获取与监督管理。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全部由卫计委负责。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杜冰介绍。
在我国器官移植最敏感的话题之一就是器官买卖,在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上线运行之前,曾调查显示,有不少网友担心捐献的器官会被拿去买卖,对此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在监督管理上提出新的要求。
据了解,《规定》中对监督管理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未严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进行死亡判定的;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的;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未执行器官分配结果的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等依照相关规定都给予相应查处。
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周军表示,卫计委也会加强与红会的联系,在器官移植的获取、保存、运输等方面明确应该发挥的监管责任,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