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CDE官网挂网的《临床急需儿童用药申请优先审评审批品种评定的基本原则》(下称《原则》),开列了首批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名单,公示至12月28日。《原则》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在政策上引导药品研发“满足临床未满足需求”的价值取向。与《原则》一并公示具体的优先审评审批品种,应该是监管层在向社会、向行业释放一种信号:药品注册法规的改革一定要、一定会落实到有可操作评价标准的、具体的层面。 笔者留意到,首次只公示了10个品种(作为制剂产品实际上只有9个,另一个是与制剂关联的原料药“氯法拉滨”。),算是政策改革的投石问路。公示的做法更多是希望让全社会、全行业有机会共同参与当前的改革。 涉及优先审评审批三大基本原则 10个公示的品种,有申报临床的,也有申报生产的;有原料药,也有制剂。且涉及到“优先审评审批”三大基本原则。 如入选理由为“国内首家用于治疗难治和复发性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处于申报生产阶段的氯法拉滨注射液只涉及1家企业,包括制剂和原料2个注册受理号,按照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注册分类应属于“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3.1类,符合本原则的第一大条“新药申请”的其中一条或全部两条的要求。本品首先由美国FDA于2004年12月批准Genzyme公司生产,未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这样的品种也只能算是仿制药了。所以,研究中是否有与原研产品在多个层面进行充分的质量一致性对比,对于审评至关重要。 而入选理由为“首个国产用于早产儿呼吸暂停综合征”的,处于申报生产阶段的枸橼酸咖啡因注射液,只涉及1家企业,2个受理号。由于国内已经有意大利ChiesiFarmaceuticiS.P.A公司的进口产品(注册证号 H20130109,商品名称:倍优诺),所以,其应属于本原则第三大条:对于目前市场短缺的儿童用药,实行优先审评的“仿制药申请”。按原则规定,公示的这家企业应是注册申请排队在最前列的,而最终能否获得审评通过,就看其与原研产品的质量一致性评价结果是否经得起审评的推敲。 由于早产儿呼吸暂停是一种可能致残和致命的疾病,而我国既往的医疗实践缺乏有效的治疗药物。枸橼酸咖啡因注射液(包括口服溶液,于1997年12月31日在法国获准用于治疗早产新生儿呼吸暂停。1998年9月获得美国孤儿药资格,并于1999年9月21日获得美国FDA上市许可),作为国际上唯一被批准的治疗早产儿呼吸暂停的药物,CDE在全面考量全球临床数据后,采用豁免注册临床的审评策略,进行快速审批,为此类患儿的生命抢救及时提供了新的治疗手段。这些对于本原则的真正落实和推进,将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关注另外6个受理号 另外6个受理号,涉及品种有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颗粒(2个)、左乙拉西坦口服液(1个)、盐酸普萘洛尔口服液(2个)、儿童用法罗培南钠干糖浆(1个),其入选的理由为“儿童专用剂型”。这样,应该是属于本原则第二大条“改剂型或新增规格的申请”。对于这类申请,原则明确规定要同时满足全部两个条件,即“现有产品用于儿童已有明确的用法用量,并体现在说明书中;且产品目前已有的所有剂型或所有规格均不适用于儿童,而新增的剂型或规格适合于儿童。”体现的是“改”既要有儿童用药的基础,也要够“优”。 左乙拉西坦有口服液和片剂两种剂型,CFDA官网查询,口服液只有比利时UCB Pharma S.A.公司进口或进口分包装的商品名为“开浦兰”的产品,浓度规格为10%,包装规格有150ml和300ml/瓶两种,有儿童使用说明。片剂方面,国内5家企业有生产批文,也有儿童使用说明。对于公示的“左乙拉西坦口服液”,从其入选理由来分析,推测应属“改剂型”的注册申报,否则,应属于本原则中的“第三大类”申报。不管怎样,符合第一小条肯定没有问题,但是否符合第二小条,从文字上解读,操作起来会有一定难度。就看是按照改剂型来与片剂比,还是按照现行的“剂型或规格均不适用于儿童……”与目前上市的所有产品来比,包括“开浦兰”。 个人认为,虽然本原则在文字描述上与具体操作的理解上还有一些模糊地带,但鉴于市场只有1家企业生产口服液,若申报单位提交的研究资料能够体现“改要优”(与国产片剂比)、“仿要同”(与开浦兰比),甚至“仿更优”的要求,不妨也应给予批准。 盐酸普萘洛尔口服液,《中国药典》未见收载,CFDA网站查询,也没有相关注册信息,但片剂的注册信息有75条,应该属于“改剂型”的临床注册申报。 法罗培南钠,CFDA网站有片剂、胶囊、颗粒的生产批文信息,没有“儿童用干糖浆”的注册,公示的品种应该也是属于“改剂型”的临床注册申报,按照原则要求,需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才能获得临床批件,相关单位可以先对照要求,判断是否存在审评风险。 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颗粒,该品种已收载入2015版《中国药典》,有37. 5mg 、75mg、0.9g三种规格。CFDA网站查询,其注册信息分别有1条、3条和1条,总共5条。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有“体重10kg以下幼儿每次服药应不少于37.5mg,一日3次”的提示。应该说,目前的规格可以满足临床的需求,公示的信息申报阶段为“补充申报”,推测应该是增加规格的申报,按照原则规定,个人理解要批准有“难度”,但鉴于同一规格生产的厂家比较少,因此建议只要研究资料符合审评的要求,可以考虑批准。为此,对于本原则的第二大条的第二小条,建议修改为“现行的剂型或规格均不适用于儿童,新增的剂型或规格适合于儿童;或现有规格批准单位少于3家,不能很好满足儿童临床用药的需求,适当增加同规格申报企业可很好满足需求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