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3月4日讯 重磅!深圳市发布4+7药品集采补充文件,未中选药品议价采购,配送商增至3家。
3月1日,全药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深圳市补充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据通知,现就《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深圳市补充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为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6日17:30。
以下是赛柏蓝梳理的深圳市补充文件中的一些要点。
4+7未中选药品,议价采购
参加4+7城市集中采购并中选的25个药品直接采购;同一通用名、同一用药途径(口服常释或注射)其他药品,根据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成交结果,通过谈判议价采购。
采购周期12个月
本次集中采购以执行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中选药品,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4+7集采未中选品种这样议价
符合4+7集采文件申报资格而未中选的药品,凡是在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已成交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则须按以下规则进行价格谈判:
最高价药品,上海降价后价格是上限
1.1符合4+7集采文件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同规格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经上海市梯度降价后的价格作为该品种的价格上限。
其他未中选药品降幅不得低于与中选药品价差的25%
1.2除以上1.1以外符合4+7集采文件申报要求其他未中选药品,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供医疗机构的价格降幅不得低于其在集团采购平台2018年供医疗机构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之间价差的25%。
若未中选药品降价后的供医疗机构价格仍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其正在执行的终端零售价的,则须按该药品最低终端零售价进行价格调整。
未成交未中选药品低于中选药品价格,可纳入采购平台
2.符合4+7集采文件申报要求而未中选的药品,凡是在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未成交的,原则上不将其纳入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
若出现未中选药品供医疗机构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等情况,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方可纳入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
符合4+7集采文件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生产企业未达到3家的,其它不符合申报要求,但已在我市2016年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已成交的,则根据《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第二批)第一部分采购方案(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其价格不得高于4+7集采中选药品的价格。
与4+7集采中选药品同品种、不同规格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药品,凡是在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已成交的,根据《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第二批)第一部分采购方案(试行)》第十三条规定,须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价格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参照4+7集采中选规格差比后的价格。
这种情况不再采购
符合4+7集采文件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含3家),根据《广东省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粤府办[2018]47号)要求,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将不再选用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它生产企业药品,原在我市2016年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已成交的该类药品将不再采购。
凡涉及须按以上规则进行价格调整,而生产企业不同意按要求进行调整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将不在深圳地区采购供应相关药品。
谈判药品,最低价联动
在采购周期内,若出现以上直接采购和谈判议价采购的药品在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供医疗机构价格高于全国其他省、市该药品正在执行的终端零售价的,则须按该药品最低终端零售价进行价格联动。
每个中选药品3家配送
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需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为确保4+7集采中选药品配送及时到位,每个中选药品(包括已在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成交的)可委托不超过3家(含3家)具有覆盖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服务能力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受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对中选品种开具单独发票和清单,同时提供同批号的厂检报告书,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
公立医院按照一品规选择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立委托配送关系。
3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
为确保及时回款,交易各方须对中选品种开具单独发票和清单,并按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不得拖欠。
医疗机构应按三方合同要求在药品送达到指定交收地点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在药品配送企业提交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发票,务必在确认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药品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药品交易款。
中选、配送企业违规取消资格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 违规名单&
1.在药品供应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3.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协议;
4.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按采购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5.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6.供应假药劣药的;
7.中选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药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选企业列入& 违规名单& 的,取消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在列入& 违规名单& 之日起1年内参与深圳地区药品采购活动的资格。
配送企业列入& 违规名单& 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 违规名单& 之日起1年内参与深圳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