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国家带量采购模式的战略意义,不仅仅局限在药品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彻底改变目前落后于时代的传统低水平制药产业状态!
中国的制药产业历经20~30年的发展和经验积累,经过数十年的不断改革,在制药产业领域的硬件、软件、人才和资本等方面已基本达到一定水准。
特別是在当今科技快速发展环境的促进下,正处在彻底根本颠覆性改革时机。将中国的制药产业引人先进国家的国际水平。
通过“4+7模式”,它告诫所有的具有研发创新药的企业和具有高效率、规模性、低成本和产供能的仿制药企业,要在中国的医药品市场中生存和占领市场,要么通过提供拥有专利期的创新药品和先进性学术支持等来占有新特药市场。要么通过拥有高效规模性产能和低价格的仿制品来占有仿制品市场。
“4+7模式”是一项在最合适时期,导入最合适的模式,是最合理的措施,也一定是最有效果的模式。深信,它必将在短时间內,在城市和品种上迅速扩z大,乃至全国和全品种。
随着“4+7模式”的实施,也给国內众多的制药企业在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上提示,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实力和资源的大型制药企业,积极转型至创新药领域,只有拥有创新药才能成为跨国药企,从而进入和参与世界各国的创新药市场的竞争。同时,对从事仿制药企业也提出了要求,即参与仿制药市场的竞争,必须拥有多品种、多品规、规模性产能和高效低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参与竞争和获得一席之地。
在国际医药市场上,只有拥有研发创新药的跨国制药企业,才能通过专利期新特药开拓世界各国市场,获得专利期新特药的价格和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推广。对于仿制药的制药企业,必须拥有多品种、规模性、高效率、低成本等特色,才能参与占有仿制品市场。
这是两种在经营理念、战略定位、商业模式、组织体系和人才特征等完全不相同的企业。也就是说,所有的创新药制药企业,不会同时参与进行仿制药领域的业务。同样,仿制药企业必须从仿制药领域的特征,从品种、规模、效率、低价和高效等方面去创造竞争条件。
关于世界各国的药品价格体系,创新药和仿制药的价格体系完全不同。产品上市后,在临床上的学术支持服务也完全不同。也就是说,专利期內创新药在上市后,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在临床使用上进行专业性学术支持。对专利过期及仿制药品,已经过10年以上临床使用经验和熟知,原则上不需要任何专业学术方面的支持。
关于药品的质量层次,所有的创新药和仿制药均按照各国药品管理机构制定的药品管理法律和药品质量标准为原则。也就是说,药品质量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批准的质量标准范围內才能允许上市供临床使用。任何高出或低于规定的标准,均属不合格药品。所以,从理论上药品没有质量高低之分。因为所谓质量高的药品,在疗效和作用上不会有变化,一旦在效果和作用上有质的变化,它就属于一种“新药”。
关于企业、及各种创新项目等所获得各种重大创新奖、重大技术奖、重大专利奖等等,这一切均是行政上、荣誉上的奖励和评估。如果与药品的创新和专利相关,应归属于按药品评审原则予以药品分类。在招标集釆时,将这些荣誉与药品质量、质量层次、甚至与价格关联是不科学也不可取的。特別对药品使用者和被使用者来说,更无法体现和知晓服用药品是否与这些荣誉有关,这些荣誉也无法带来治疗和疗效上的附加作用。
在所有的先进国家,所有创新药跨国企业的主业务和主资源投入创新药的开发,战略定位:First in class, Best in class。在向临床提供创新药的同时,拥有一支专业性队伍提供专业学术支持服务。一旦专利到期后,基本上由同类仿制药全面替代。
所有创新药跨企,基本上不从事仿制药业务。而仿制药企业也无法去从事创新药开发业务。这是完全不同的体制和经营理念的制药企业。
当然,“4+7模式”也符合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直接減轻患者的医药费负担和減少国家医保费用的支出。也杜绝渠道中的资源浪费和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