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制氧机制氧技术的成熟,高压氧疗法在国内是新近开展的治疗方法,其临床应用的范围及疗效还只是初步被认识,对某些病症确有独特的疗效,但也不是万能的,有时甚至是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力求弄清高压氧治疗的基本原理,严格掌握适应证及禁忌证,用其利,避其害,并与其他治疗措施相配合,以取得最佳效果。
高压氧医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高压氧治疗的疾病已涉及内科、外科、神经科、儿科、妇产科、急救医学、肿瘤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传染科、眼科,并向保健医学、运动医学、康复医学、高原医学等方面发展,国内外应用高压氧治疗疾病病种达一百多种。高压氧治疗对某些疾病具有特效作用,但对于大部分疾病只是一种辅助治疗手段,正确的把握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对临床疾病的治疗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各国对适应证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分别于1982年、2001年8月、2004年9月三次制(修)订推荐了高压氧治疗适应证,美国水下及高气压医学会(UHMS)曾四次修订高压氧适应证,日本、前苏联也制定了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
在中国, 1982年全国高压氧专业委员会拟定的适应证,共44种病(证),但当时国内还没有一个完整具有法律效果的适应证,所以国内学者依据各自的临床实际,并按治疗效果进行分类,共分三类,得到高压氧界的认可。2001年全国高压氧专业委员会修订推荐的适应证,急症适应证14种,非急症适应证43种,探索性适应证l8种。2004年全国高压氧专业委员会再次修订推荐的适应证,急症适应证12种,非急症适应证4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