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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她被确诊为腰椎髓损伤和神经损伤
南京市卫生局回函:鉴定结论不同,没法做处罚决定
因不满身材走样,南京市民吴菲(化名)去南京某美容医院接受了腰腹部抽脂手术。手术中,麻醉穿刺却不太顺利,随后被医生重新麻醉,并最终完成手术,术后她却躺在床上没起来。后来,吴菲被送到专业医院继续治疗,确诊为腰椎髓损伤和神经损伤。
40多天后,吴菲才出院,她认为美容医院难辞其咎,便经南京市和江苏省两家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料,两家机构的结论却完全相反。南京医学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江苏省医学会则认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此,吴菲向南京市卫生局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请也被驳回,理由是两个相反的结论没法做决定。
快报记者 张瑜
她的不幸遭遇
抽脂减肥后变得更胖了
吴菲今年30多岁,与老公在南京开了家公司。2011年4月下旬,她在网上无意中看到南京某美容医院的广告,就想起鼻子上的斑。“我打电话咨询怎么祛斑,可抬头看见,刚买的衣服穿上时,腰部就勒得很紧,便想问问减肥的项目。”吴菲说。
在很多人看来吴菲并不胖,可她却总不满意。咨询中,导医小姐告诉吴菲,抽脂减需6000多元,手术半小时就搞定,再观察两个小时就能走人。随后的几天,她几乎天天都能接到美容医院的电话,问手术时间。
2011年5月6日早上,吴菲打电话预约想做抽脂手术。“正好那天老公不在家,我还想做好后,给老公一个惊喜呢!”吴菲来到美容医院后,经过抽血化验等相关体检,最后计算出费用一共1万多元。“他们说这是加了麻醉药、检查等相关费用的。”吴菲也没在意,就签了相关协议交了钱。“我当时称体重是118斤,他们说抽脂效果会很明显。”吴菲说。
“哪想到做了这个腰腹部抽脂减肥手术,我在医院躺了40多天,体重不但没有减,反而增加到124斤。”吴菲说特别后悔当初的决定。可到底在抽脂减肥手术的过程中,发生了什么呢?
原来是麻醉过程中出问题导致的
在手术室躺好后,医生要求吴菲签一份麻醉通知书。“当时我想看下上面的内容,他们却说没必要细看,写"同意"签名就行。”吴菲当即签了“同意”。
“首先是背部穿刺,可第一针背部穿刺时好像没扎准,第四、五针时才说找准。”吴菲说,“我被扎得很疼,小腿像触电一样突然踢了出去,护士都没按住。”吴菲回忆道。而事后两次鉴定专家也都认可,吴菲后来被查出的神经损伤是与麻醉穿刺不顺利有关。
随后,医生重新进行麻醉,并为吴菲做了腰腹部抽脂手术。“我上午9点多去的,下午做手术,因为被麻醉昏迷了,直到晚上我才醒过来,发现在病房里。”吴菲说,当时她的头、腿都不能动。第二天起,美容医院开始给她挂水,却没说到底发生了什么。
吴菲想知道怎么了,医院的意思是再观察,没问题就能出院。这时,吴菲的老公、朋友都过来看她。挂水四天后,吴菲还是浑身酸疼,尤其左腿麻木没感觉,亲友们要求转院。2011年5月10日,吴菲转到南京脑科医院。
这期间,美容医院的一位主任帮忙办理了转院手续,并交了4000元诊疗费。“我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就问脑科医院的医生。医生说是腰脊椎损伤,脑脊液泄露。知道我刚做过抽脂手术后,医生这才说,应该是麻醉过程中出问题导致的。”吴菲恍然大悟。
医疗事故鉴定
两次鉴定结论截然不同
事后,吴菲得知她的情况恢复至少要几个月。2011年6月15日,吴菲出院,当时她的左腿是麻的,不能低头、弯腰,没法走路。出院时,美容医院为她请了保姆,承诺会照顾她两个月,而住院及后续治疗期间,美容医院支付了1万多元费用,但美容医院始终没提穿刺出问题的事。吴菲和老公商量后,委托白下区卫生局向南京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
2011年7月12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专家组成员是随机抽取的,包括7名专家。鉴定书中指出,美容医院的麻醉方式正确,麻醉操作符合常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至于吴菲出现的神经损伤,鉴定书认为属麻醉并发症,最终结论就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吴菲说,她们随后找到了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又经白下区卫生局向江苏省医学会提起再次鉴定。
2011年10月25日,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来了。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认为,美容医院麻醉方式选择正确,但在硬膜外穿刺过程中,穿刺针进针过深,进入了脊髓腔,导致了神经损伤。鉴定书中明确写道:“目前存在左腓神经损伤后果,与医疗行为有关。由于属于硬膜外麻醉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方对此医疗损害负主要责任。”据此最终结论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这回,吴菲心里踏实点了。
卫生局:鉴定结论不同没法处罚
2011年12月20日,吴菲向南京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处罚申请。基于医疗事故等级和美容医院的责任程度,她向卫生局提出两项行政处罚请求:一,责令南京某美容医院限期停业整顿。二,责令该院涉事麻醉医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六天后,卫生局的回函却让吴菲大失所望。南京市卫生局认为,南京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做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两份报告有同等法律效力,两个机构没有隶属关系,这就产生法律适用的问题,到底采用哪个鉴定报告还需研究。
回函中也提到,美容医院因不服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委托白下区卫生局提起中华医学会鉴定。“我局将关注第三次鉴定的结果,综合考虑各次鉴定意见后再行处置。”回函这样写,结尾还建议吴菲以鉴定报告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吴菲说,是否起诉,她会与律师进一步商量。“我走路时,左腿还是不太利索。”她说这是那次不成功的减肥手术留下的最大遗憾。
律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要看依据
在两次鉴定中,吴菲和美容医院提交了相同的材料,可为何两家鉴定机构拿出的鉴定结论却大相径庭?吴菲的代理律师,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认为。“鉴定结论不同的情况很多见,我们所每年都遇到十几起这样的案件。”他说,不少案例都跟吴菲相似。
“在医疗鉴定中,难免会产生所谓的行业保护现象,有些人为因素、非常规因素可能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但王金宝也指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键看患方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观点,是否能有事实、法律和诊疗规范等方面的依据。
说法
江苏省医学会:
出现两个结论
是“正常情况”
针对吴菲一案出现的两个鉴定结论,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任蒋士浩认为是“正常情况”。“这是专家进行的技术鉴定,两次鉴定专家不同,出现不同鉴定结论也是正常的。”他告诉记者,一般来讲,省级医学会鉴定出的事故率,要比市级医学会鉴定的事故率要高。
通常情况下,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如果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持异议,可申请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市、省医学会组织的鉴定都是独立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定的首次、再次鉴定的程序,就是为医患双方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蒋士浩表示,每个鉴定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成员,完全不受外界干扰完成鉴定工作。
在本案中,蒋士浩指出,专家组对临床资料和现场调查分析后,认为医方存在过失,并造成了患者的医疗损害,所以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并认定医方对此医疗损害负主要责任。
南京医学会:
哪个结论更准确
值得商榷
南京医学会专家认为,从医疗事故的定性角度来看,同样是由医学会专家组进行鉴定,结论却相差如此之大,其实这也并不奇怪,究竟哪一份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值得商榷。
至于两次鉴定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边永前分析说:“省、市医学会两个专家组的专家都是经过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他们都有丰富的临床技术水平,但是在如何应用法学理论来认定医疗事故是会有偏差的,在同一起医疗伤害纠纷案例鉴定时,不同的专家可能在鉴定标准的把握上存在差异,导致最终结论不同”。
边永前还指出,入库专家的法学理论培训要加强,同时,医学会工作人员必须规范鉴定组织工作行为,不得对专家组传达一些误导鉴定的意见。对于再次鉴定,边永前说,“两次鉴定时,患方提出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不应当影响结论,鉴定规则是以事实(客观病历)为依据,以技术操作规范为准绳。
一位参与过南京医学会鉴定的专家认为,在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书中,也认为神经损伤是属于硬膜外麻醉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而这种并发症属于可以预见难于防范的并发症,虽然这种并发症与麻醉有因果关系,但并非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当在发现患者麻醉异常后,医师更换麻醉方法,手术后治疗也及时正确,因此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即便是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伤,但患者愈后是好的,定四级医疗事故显然适用标准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