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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日公布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实行发病报告。
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主要涉及病种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
办法明确,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将患者相关信息报告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办法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或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为保护患者隐私,办法规定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严重,尤其在急性发病期需要尽快尽早进行救治,否则有可能危害个人及他人。对这部分患者进行发病报告,对优先提供救治服务十分必要,也有助于卫生、民政、残联及社区治安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