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比过去的“强制治疗”是一大进步。但是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是以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为依据的,因此,还是难以防范其他外力干预诊断、使医疗以外目的“被自愿”收治“患者”。 不将患者环境因素考虑在内的精神病诊断,是许多利用强行收治来排除异己甚至打击报复的“被精神病”屡屡发生的体制性、技术性土壤。改变单一的诊断标准以及从细节处防范环境因素,才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 除了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外,还应规定,对存疑病情,需指定精神病专家组成会诊小组作出诊断意见,并对诊断意见与治疗全程负责。对那种可能存在蓄意迫害等复杂背景的,即使有监护人陪同,也需当事人指定的三名以上亲友到场,否则鉴定机构有权拒诊与拒绝收治。 此外,接诊医疗机构应对就诊者在医院期间的安全负责。对不能确诊或直接排除精神疾病的人员,应在合理候诊时间结束后由接诊医疗机构负责其安全离开。无故留置的,医疗机构对其后果负主要责任。对因“被精神病”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中存在鉴定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的,一律追究鉴定机构和诊断医生的法律责任。 当然,还要防止一种特殊情况,即精神病患者不愿住院,又因家庭经济等多种原因无法在不入院情况下得到治疗且还会伤害他人,立法中应对疑似患者所在单位、社区和监护人的干预治疗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