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复查,被误诊为子宫肌瘤,导致病情延误,患者切掉左侧输卵管,并且两年之内不能生育,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女子5万元。
家住乌鲁木齐的张姓女子,2011年1月21日到乌鲁木齐某医院进行妇科检查,被确诊为先兆流产,医院建议该女子做人工流产手术,次日,张姓女子在医院做了无痛人工流产手术,但术后感觉身体不适,于同年2月18日进行了复查,复查的结果是子宫肌瘤,该女子在医院进行了继续治疗。
在病情未见好转的情况下,2011年2月25日,张姓女子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进行检查,被确诊为左侧宫角妊娠(破裂性),并于次日进行了左侧宫角楔形切除,即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手术后,该女子还被告知两年不能怀孕。
2012年10月18日,张姓女子经司法鉴定后得知,她在2011年1月21日和1月22日在乌鲁木齐某医院的治疗存在过错,最终导致了她不能怀孕的结果,于是,张姓女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认为由于医院的两次误诊、误治,导致其病情延误1个半月之久,并构成伤残,2年内不能怀孕,请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6万元。
医院辩称,在诊疗和手术前、中、后均向张姓女子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女子的疾病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没有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经法院委托,乌鲁木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违法行为,但存在违规事实,患者疾病本身是造成患者输卵管破裂和切除的主要原因。但是医方的违规事实,使患者失去早诊、早治,保留输卵管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为,患者输卵管的切除与医方的违规事实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院须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张姓女子的输卵管切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过错问题,医院作为专科医院理应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因此,医院在未进一步确认原告是否流产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故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综上,医院应当对张姓女子的人身损害承担7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该女子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