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可以自由地做出决定、控制他自己的意志吗?最近,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再次掀起,原因是现代科学对人类的大脑、对大脑究竟是怎样做出决定的生理机制了解得越来越多。
辛格,德国最著名的大脑权威,法兰克福的马普协会大脑研究所所长,以他为主要代表的大脑学者们认为:自由意志纯粹是一个幻想,只是为了让我们有一个好的感觉。这个观点具有很大的挑衅性。他认为并不是我们的自由意志在决定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是我们每个人天生的以及后天形成的大脑结构在左右我们的行为,主宰我们的决定,而且,形成决定的过程我们基本上是没有知觉的。辛格介绍说:“我们只是在事后才给这个过程加上主观意图的说法,然后就以为,我们也完全可以做出不同的决定。但实际上,情况并不是这样的。我们做出的所有决定,都是我们必须要这样做的,都是大脑生物活动的结果,我们其实别无选择。我们只是事后赋予它主观意愿和自由意志的好名称。”
然而,许多哲学家都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其中最著名的恐怕就是哈伯马斯(Jürgen Habermas)了。哈伯马斯不相信人没有自由意志,不相信人的行为完全是受神经元和神经突触支配的。哈伯马斯表示,如果一个人的见解早就被大脑中远离意识的区域,也就是大脑里的纯生物结构规定好了的话,那就不会再有什么讨论,也不会再有什么有力的论证,因为这些将会是多余的。而且,没有人再用得着为他的所作所为负责了。原则上来说,就是冷酷无情的杀人凶手也可以借用这个观点为自己解脱,指出不是他有意,而是他的大脑结构迫使他去行凶的。哈伯马斯认为这完全是荒诞的,而辛格却不这样认为。他说:“就是令人发指的罪犯,也必须把他们看作是非正常大脑活动的受害者,就像那些由于得了脑肿瘤,行为有些失控,所以才去犯罪的病人一样。因此,法律上的刑事责任概念,也就是犯罪者是否有能力对他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概念,应当予以重新考虑,因为刑事责任概念在当今的判刑过程当中,在衡量刑期的长短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此推论下来,凶杀犯不是就不应该得到惩罚,因为他实际上是“身不由己”,对他的杀人行为负不了责任的吗?辛格认为,不是这样。他表示,即使凶杀犯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他们对社会还是构成了威胁,因此必须以法律手段阻止他们逍遥在外。
德国莱比锡的马普协会认知和神经科学研究所的普林茨(Wolfgang Prinz)所代表的观点,介于哈伯马斯和辛格之间。他相信人类是有自由意志的,现实中也存在自由意志,只不过他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的。他介绍说:“自由意志不是先天事实,它不属于我们人类的基本配备,不是由基因决定的。但是自由意志是社会事实,它是后天形成的,是社会环境的产物。社会事实和天生事实同样都是现实存在的,而且作用都很大。虽然自由意志不是一个自然现象,但是它是一个实际的现象,一个实际的心理现象。”
普林茨认为,在人的实际生活中其实存在很多社会事实,他举例说:“人有没有轮子?回答是,一方面没有,另一方面又有。如何理解呢?从人体构造来说,人身上当然没有轮子,只有两条腿。但是人类发明了轮子,利用轮子制造了车辆,自行车、汽车、火车。由于人类使用这些车辆替代了自己的两条腿,所以你也可以说,他最终还是有轮子的。”类似地,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这样来看。虽然权利和义务不是天生的,但由于社会约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我们每个人来说,这些权利和义务就是不可推卸的事实,一种社会事实。普林茨接着说:“那么现在再回到这个难题:人到底有没有自由意志?回答是,一方面有,一方面没有。就先天来看,他是没有的,但是人类发明了自由意志这个东西,并把它纳入了自己的世界观。因为人类依靠他们的世界观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所以就其效果来说,人类是有自由意志的。人类所拥有的自由意志的意义,就和他们拥有轮子、拥有权力和义务的意义是一样的。”
欧洲以外其它地区的许多文化根本就没有自由意志这个概念,这一现象看来就符合普林茨的理论。这也可能意味着:自由意志不光是社会的产物,它也和文化背景息息相关。(来自Deutsche Wel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