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操作涉及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使得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有极大的不同。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以来,转基因技术进入了商业化应用阶段,影响知识产权演变的因素增多,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由国内法保护向国际法保护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并已经渗透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体系,特征
一、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界定的特殊性
(一)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范围
转基因生物技术也称基因工程或者基因工程技术,它建立在分子生物学和分子遗传学等学科基础之上,诞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是一门内容广泛,并且带有很强综合性的生物技术学科。基因工程的诞生是基因研究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又深刻并有力地影响着基因的研究,使我们对基因本质的认识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基因工程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内容和步骤:( 1 )从复杂的生物有机体基因组中,经过酶切硝化或 PCR 扩增等步骤,分离出带有目的基因的 DNA 片段;( 2 )在体外,将带有目的基因的外源 DNA 片段连接到能够自我复制的并具有选择记号的载体分子上,形成重组 DNA 分子;( 3 )将重组 DNA 分子转移到适当的受体细胞(亦称寄主细胞),并与之一起繁殖;( 4 )从大量的细胞繁殖群体中,筛选出获得了重组 DNA 分子的受体细胞克隆;( 5 )从这些筛选出来的受体细胞克隆,提取出已经得到扩增的目的基因,供进一步分析研究使用;( 6 )将目的基因克隆到表达载体上,导入寄主细胞,使之在新的遗传背景下实现功能表达,产生出人类所需要的物质 [ ①吴乃虎:《基因工程原理》第二版(上册)[ M ],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8 年。 ] 。我们所研究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研究范围不仅囊括转基因技术本身,还包括了基因修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遗传材料、基因序列与最终生物体等。
(二)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围绕三个阶段展开
转基因生物技术从培育出的新品种到最终进入商业生产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收集遗传材料,并借此搜寻具有商业潜力的基因。这种材料包括了三种来源:( 1 )土著品种;( 2 )已商业生产的野生品种和近源野生种;( 3 )以前未发掘出商业价值的遗传材料。结合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和能应用于所有物种的遗传材料——如植物、动物、细菌等,最后一种来源变得非常重要。国际公约将这些遗传材料当作国际公共物品。所有这些材料也能通过勘探活动来获得。第二阶段是,一旦收集的遗传材料是可利用的,可以用基因绘图的现代技术来分离具有商业潜力的基因。第三阶段是在现有的商用农作物(或可能以前没有商用价值的物种)中插入可能有商业发展前途的遗传材料,并进行实验室检验,发现其是否具备商业生产潜力。如果试验成功,就会被批准上市 [ ②詹姆斯· D ·盖斯福德等,《生物技术经济学》[ M ],黄祖辉,马述忠等译,上海三联书店, 2003 年。 ] 。转基因知识产权正是围绕这三个阶段展开,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丰富起来,不仅具有知识产权共性特征,还具有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的特性。
(三)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特性
首先,转基因技术涉及的生物材料含有遗传信息,具有生物活性,能够自我复制,这是其他非生物技术领域所不具备的特点,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新问题。
其次,根据进化论,天然的生物材料存在至少有上万年的历史,这样的时间尺度远非知识产权视野所能企及,因此,无论怎样估计,都会涉及转基因生物材料的新颖性判断问题。
再者,转基因生物技术的任何突破,牵扯到生命现象及其必要组成部分,从基因、细胞到器官与个体,与生命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尊严等环境、伦理、道德和宗教问题密切相关,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 [ ③刘银亮:《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M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年。 ] 。
还有,一些转基因生物技术可能涉及重要的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微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与农业、制药业、卫生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等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对这些生物技术、材料与成果实施独占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激起人们对国计民生的担忧,带来很多争论与反对。
以上四点构成了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特性,这些特性使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充满了争论。
(四)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挑战
第一,权利主体复杂化。知识产权的立法中,对知识产权主体方面的规定是不可或缺的,涉及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④宋敏主编:《农业知识产权》[ M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0 年。 ] 。传统知识产权采用一物一权的民法理念完全可以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但转基因生物技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多个技术环节以及基因片段整合等过程,致使界定这些基因或基因片段的权利主体变得复杂。
第二,客体间界限模糊化。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其区别于有形财产,法律向什么样的知识产品提供保护需要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 [ ⑤宋敏主编:《农业知识产权》[ 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0 年。 ] 。转基因技术通过对不同生物基因片段的剪切和链接,将微生物、植物、动物乃至人类的部分基因相互结合,从而造成了法律关系客体间界限的模糊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混同,如对于一种兼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基因的新型转基因生物无法提供保护的标准与内容 [ ⑥孙洪武,刘志民,周明月等:“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J ],《中国科技论坛》, 2010 ( 1 )。 ] 。
第三,国际知识产权的不对等。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以技术壁垒的形式扮演着特殊角色,主要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博弈。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 WTO 立法框架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利用人才和技术优势抢滩国际市场,另一方面通过绿色壁垒将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阻在本国市场之外,最终形成发达国家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垄断和掠夺式定价。而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被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开发和注册,其对遗传资源的贡献往往被湮没,无法充分自由地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资源开发中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合理分享。
第四,易形成遗传资源的垄断。当今,以转基因生物技术为核心的“新圈地运动”正在蓬勃兴起。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知识产权已成为生物技术公司垄断资源、排斥竞争者的工具。从事转基因技术研发的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寻求垄断保护;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终止基因”和“化学催化”等技术手段保持垄断地位,以享有长时间的垄断优势 [ ⑦马述忠、杨枫:“转基因农产品的经济伦理学视角分析与启示”[ J ],《农业技术经济》, 2004 ( 06 )。 ] 。进而,从分子水平上控制种质资源,获得生物学成果的独占性,剥夺了农户育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