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我国的环保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哪些影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 区域流域规划要做环评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而且逐步呈现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编制区域、流域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建设规划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缺少整体考虑,没有对规划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不少问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影响评价法设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对规范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