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历史阶段,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积极改善生态环境等将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起到关键作用。科学规划“十二五”时期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合理布局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使环境规划实现效益最大化,应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这同时也决定了下一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环境产业的市场形势和发展走向。为此,我们在总结“十一五”环境规划制定与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十二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与重大工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征询意见,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水环境保护 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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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十一五”时期,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围绕COD减排这一核心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十二五”时期,水环境保护仍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加快现有污染水域和地下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应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随着城镇污水处理率的不断提高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水环境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但尚未产生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十二五”时期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大水污染控制力度和投入,坚持在总量控制思路的指导下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未达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作进程。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应体现出阶段性。一方面,“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城镇平均污水处理率增长较快,但地区间污水处理率差异明显,部分地区存在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地区间设施建设投资压力差异较大。基于这种情况,建议“十二五”时期有重点地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城市、县级市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实现全国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近年来多项新法规和标准的出台,对我国的现有的污水处理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目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中约50%左右尚未达到一级B标准,在建项目中仍有15%左右的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达到新标准。建议“十二五”时期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的技术指导和财政投入,加快未达标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进程,使污水治理投资发挥其作用与效益。此外,现阶段总氮和总磷的总量控制已经进入了政策制订前期,针对已有项目,要特别注意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与脱氮除磷能力的衔接问题;对于新建项目,也要在新标准和脱氮除磷要求下考虑处理工艺与处理成本的合理性问题。
二是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工作,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水平,鼓励推广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废水排放量日益增多,废水处理需求增大。尽管我国现有环境统计数据中显示当前工业废水处理率较高,但尚有大量企业并未纳入环境统计工作,尤其是中小企业。因此,我国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仍有较大建设需求。随着工业园区模式的推广,园区内工业废水处理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现有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新建需求较大。基于此,建议“十二五”时期进一步监督和加强中小企业在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运营投资力度,严格要求企业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工业废水的整体处理水平;针对工业园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鼓励推广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实现园区内工业废水的无害化处理。
三是继续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选择部分区域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试点。“十一五”时期,在松花江水污染、无锡蓝藻暴发等水污染事件后,我国区域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进程明显加快,并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长期的污染积累使得我国的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长期的艰苦努力。此外,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显著强化了以人类社会活动干预为主的氮、磷社会代谢体系对氮、磷整体循环的作用,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后果,集中表现为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尽管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水体富营养化的生成基础,局部地区继续呈现恶化趋势。基于上述现状,建议“十二五”时期结合我国氮、磷控制的重点环节及优先顺序特征,在经济条件、水域条件和管理条件相对适宜的重点区域开展总氮总磷控制试点。
地下水作为广泛分布的重要的城乡供水水源,在为居民提供饮用水和平衡生态环境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地下水污染正由点污染、条带状污染向面污染转变,由浅层向深层渗透,污染程度和广度不断增加。地下水污染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和人体健康危害,已经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影响了当地的发展。建议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继续纳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具体来说,应重点开展地下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治理方面的综合调控和工程设施建设、地下水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地下水污染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建设、污染防治监管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
继续加强 复合型大气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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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尾气污染也愈加严重,城市群开始出现总悬浮颗粒、二氧化硫与机动车尾气污染并存的特殊的复合型污染。“十二五”时期要继续加强二氧化硫和一次颗粒物排放控制,有步骤地开展氮氧化物排放控制,适时启动对挥发性有机物、臭氧和细粒子的污染控制。
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国内城市的大气污染呈现二氧化硫浓度增大和总悬浮颗粒物增多等特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尾气污染也愈加严重,城市群开始出现总悬浮颗粒、二氧化硫与机动车尾气污染并存的特殊的复合型污染。“十二五”期间,大气污染治理应突出以下内容:
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硫排放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和造成的环境影响有明显的行业和区域特征,需要分区域和分行业实施控制措施。建议“十二五”时期继续执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政策,根据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容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针对行业控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火电脱硫政策,严格控制新建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开展其他工业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推进非电力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加强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逐步开展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我国目前有关氮氧化物污染控制的法规和政策管理体系还十分零散,“十二五”时期应加快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逐步建立我国氮氧化物控制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氮氧化物控制规划研究,制订综合性的氮氧化物控制策略。在氮氧化物的控制上,应首先推进达标控制,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对钢铁、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在工程层面,应通过修改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关停高排放的火电机组、改造现有燃煤锅炉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等手段,严格控制火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