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宾馆饭店业(HJ 51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宾馆饭店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宾馆饭店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