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中国拟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草案还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保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研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电力传输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根据这一修正案草案,中国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届时,包括中国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和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等事项将获得这一基金的支持。
此外,针对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缺乏足够的资源评价基础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等问题,这一修正案还规定,要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风力发电连续4年翻番,太阳能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