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接受社会各界举报食品加工领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严禁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及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三、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行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行为,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禁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
四、严格化工产品的标识和销售管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类化工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使用的化工物质,相关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对社会各界的举报信息,我们将认真的记录,及时的批办,在第一时间组织专职执法机构全面核实。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将严厉查处、从重打击。
六、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协防工作机制,实行社会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举报信息经查属实,在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同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