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北京四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北京四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环药业《资产置换协议》中包括的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上杨之证号分别为惠湾国用(2005)第13210100044号、惠湾国用(2005)第13210100045号、惠湾国用(2005)第13210100046号共计七万平方米,评估价值为四千二百万元之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内容的未履行的条款。
2、被告四环药业返还原告北京四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折价款四千二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3、被告四环药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四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四千二百万元为基数,从2001年8月21日起至四千二百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
案件受理费二十六万四千六百一十四元,由被告四环药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公司表示服从判决,不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