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接到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9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3%)通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高院”)就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益佰”)、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与被告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西药业”)股权转让及债务承担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有关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确认,在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后,原告共计支付股权转让定金人民币10000万元给被告。
2、被告确认,在原、被告及公司于2006年7月5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原告为被告承接所欠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该《债务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开始履行。
3、在本调解书签字生效后,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及为被告承担的债务共计人民币224848494.6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定金及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134252.47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经公司与华西药业和贵州益佰联系后确认:贵高院此次民事调解及民事裁定,对华西药业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万股股份转让给贵州益佰及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三位自然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和公司将要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