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204号),2006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自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2313074股鑫富药业股份过户到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向天堂硅谷支付2002年和2004年度合计现金分红款844931.50元,承担相关诉讼费用177880.20元。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吴彩莲女士、林关羽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64%,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49,680占公司总股份的50.18%,股权变化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已达到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比例,其中法院已判决尚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申光贸易持有的限制性流通股共计2313074股,占公司股份的3.39%;博联技术于2006年9月、10月、11月、12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减持公司流通股1,065,596股,占全部股份1.56%;吴彩莲女士2006年9月、10月合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减持公司流通股347900股,占全部股份0.51%,法院判决部分股份完成转让后,申光贸易持有的限制性流通股18873676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7.65%,博联技术持有93315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37%,吴彩莲女士持有44491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52%,林关羽先生持股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