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送达的有关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4年8月6日至2006年9月4日期间,经公司授权,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被告,下称:凤凰化工分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原告)借款23笔,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347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2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述借款均由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的动产以及公司(被告)提供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做最高额抵押担保,三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截止2007年3月28日,上述借款绝大多数已逾期,凤凰化工分公司已积欠原告借款本金33470000元、利息446008.19元,两项共计33916008.19元。为此,原告向金华中院对凤凰化工分公司及公司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2006兰溪字第05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终止履行;被告凤凰化工分公司、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47万元及利息446008.19元(利息暂算至2007年3月28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借款偿清之日);原告对被告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7年4月18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凤凰化工分公司、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上述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07年5月22日。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医药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