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有关《监管函》,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其于2007年4月25日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豪达房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与豪达房产和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义物业)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 此后,公司立即致函豪达房产、达义物业,向其通报并转送了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上述《监管函》。达义物业已回函确认,表示将按照《监管函》的要求,协助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如其资产不足以承担《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其实际控制人将提供个人财产连带保证责任或增加担保人;同时在《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及时向公司通报有关其股权变更、资金流向、项目变动、诉讼以及大额资金划拨等重大事项。公司尚未收到豪达房产相关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