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威达于2007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威达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ST威达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ST威达处以罚款30万元; 二、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魏兴毅、董事兼总经理杨志强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5万元; 三、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姜洪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高举、杨少鑫、张世田、王炳燃、姚清泉、徐静村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