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昌电力)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朝华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高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25日对该案下达的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高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 2、变更重庆高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西昌电力就朝华集团对公司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不足2.8305亿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该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从原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该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610元,由西昌电力承担1424579元,公司承担104031元。 根据判决,2007年10月9日,公司已向重庆高院书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通过执行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朝华集团、四川立信、西昌电力等单位的资产,公司将陆续收回代偿现金3.0367亿元本金(包括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3572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