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富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2007年11月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国资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中汇医药6,640,535股股份过户至 原告富升公司名下。 二、被告成都市国资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余的中汇医药1,772,653股股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过户至原告富升公司名下。 原告富升公司、被告成都市国资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故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从2007年11月16日起生效。 该事项除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另外,2007年4月11日,富升公司成功竞拍取得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公司15,500,000股股份,其在办理登记过户时须向成都市国资委支付股改垫付的对价股份1,772,653股,实际取得的股权数为13,727,34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