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下称:西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珠峰)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西藏珠峰未按时归还该笔贷款,此后西藏珠峰返还了本金425499.98元。西藏分行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西藏分行将其在上述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本金为4957.45万元。信达公司成都办于2006年8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提起诉讼,四川高院以有关《民事判决书》裁定西藏珠峰应向信达公司成都办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公司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珠峰追偿。 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收到四川高院有关执行通知书,信达公司成都办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1月22日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公司,四川高院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四川高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