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讯 关于鑫富药业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事项,2009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3124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利要求3中涉及串珠镰孢霉、泡盛曲霉、藤仓赤霉和尖镰孢霉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3中涉及球茎状镰孢霉,尖喙镳草镰孢霉,双胞镰孢霉,雪腐镰孢霉,早熟镰刀菌,镳草镰孢霉,茄病镰刀菌嗜石油变种,腹状镰孢霉,藤仓赤霉藤仓变种,藤仓赤霉串珠变种和藤仓赤霉胶孢变种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