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讯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现将相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原告)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方,借款到期未还,下称:国发能源)和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方,下称:国发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国发能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00万元,利息1772183.69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9月20日,以后至债务履行日的利息另计),本息合计32772183.69元;国发集团对国发能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对两被告价值人民币32772183.6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提存、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原告,下称:建行北海分行)诉公司(借款方,借款到期未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50万元,利息3776095.89元,违约金3571455元,合计32847550.89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对公司位于北海工业园区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及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建行北海分行诉公司(借款方,借款到期未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50万元,利息4290725.31元,违约金3528954元,合计48319679.31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建行北海分行诉公司(借款方,借款到期未还)及其全资子公司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担保方,下称:裕华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2525029.85元(其中本金1000万元,利息1565329.85元,违约金959700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对裕华科技用于抵押的相关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建行北海分行诉公司(借款方,借款到期未还)、国发集团(担保方)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下称:湖南国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789889.99元,违约金1631490元,合计21421379.99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对湖南国发用于抵押的相关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国发集团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建行北海分行诉公司(借款方,借款到期未还)、国发集团(担保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20万元,利息2094384.6元,违约金1321152元,合计13615536.6元(本金计至2009年2月17日,利息和违约金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原告对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国发集团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原告)诉公司(借款方,借款到期未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7906587.89元,利息8928126.07元(利息从2007年6月21日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后另计);裕华科技(担保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裕华科技相关房地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均已分别由相关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生物谷Bioon.com)